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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上

廖华 manmanliao法
2024-08-28




笔者说


2022年3月24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条例》共7章62条,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怎么说呢?自从中央工作会议定了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这个大调子后,这两年,各地金融监管纷纷立规建制。我数了一下,自山东首发,此前已有15个省、市、地区出台地方金融条例。这是陕西首次制定地方金融领域法规。基于本地展业、属地监管的大势所趋,这部法规跟所有在陕注册及在陕从业的金融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金融消费者们关系密切,因此值得在我们今年的学习大纲里拥有一席之地。本次除了逐条学习外,我在前面说的15份作业里,挑了平日里比较关注的三个模范生北京、上海、浙江,几份作业对比着一起看,就叫正向比较学习法吧。

最后说一下,不是解读哈。作为非官媒暨非著名商事律师,只读不解,仅作学习研究、自我提升之用





本条例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从效力位阶上,属于地方性法规。

什么是法的效力位阶?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太多,而且还会出现内容不一致甚至打架的情形,所以需要给它们排个序,也就是效力位置和等级。根据《立法法》和法学理论,我国法的效力位阶由上至下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本条例的上位法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位法是其他地方性法规;下位法是陕西省政府制定的规章、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注意:1.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2.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提请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说了这么多,不光是复习立法法的知识;鉴于本省是西北第一个、全国16个出台地方金融法规的省份之一,搞清本条例在效力位阶中的地位,有助于指导适用,尤其是跟其他部门出品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出现碰撞的时候(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例如跟证监会、银保监会出台的部门规章、跟央行即将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目前尚为征求意见稿)、其他15个兄弟省份出台的金融地方性法规等。



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规第一条,往往会作为套话被略过。其实不然,笔者之前曾听过高院某商事法官关于公司法的讲座,就说到:任何法规第一条,都是最被低估的一条,绝对值得细品。嗯嗯,深以为然。我的实践感受:指明导向;揭示底层逻辑,为该法承载的多个价值基点排序;在实务中对一些疑难问题的定夺起到重要的指示作用。


总结了一下关键词,规范活动、加强监管、化解风险,促进发展。对比了几家,关键词都差不多,除了另外强化各自的地方特点,北京是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上海是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浙江专门增加了对民间借贷特别监管的条款,凸现了民间融资发达的浙江特色。
大势所趋呀,面向未来监管,金融行业应该怎么准备和回应?我觉得蚂蚁🐜被暂缓上市后,公开回应媒体的16字就能回答这个问题。“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不管以前怎么样,让金融归位金融,才是正道。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地方金融发展服务、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第一款是空间效力,条例管的是本省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及活动,那当然就不仅包括本省注册、登记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还包括外省市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本省的展业活动(条例第十条报告义务);同时,基于守土有责,中央级别的金融机构及其活动在本地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本地政府也应协助防范处置(条例第四十六条);最后,还有各种无证无许可经营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野生机构(条例第五十条);
第二款是调整对象,界定了地方金融组织,这个应该是本次条例做的最重要的任务没有之一。从内容来看,范围中规中矩,采用7+n的标准。


根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若干意见》,地方政府对于地方金融的监管范围主要是“7+4+n”类机构,7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采用“实施监管”,4指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采用“强化监管”。各地基本都是按这个标准来,浙江是“7+4+1”,多了一个民间融资服务企业,n是指其他组织,主要用来兜底。


地方金融组织”这个词很棒,另辟蹊径,回避了此前金融机构、金融企业的模糊概念,把一些界定有争议的企业一把拉进这个圈。


比如,商业保理公司,到底算不算金融机构、金融企业?这个不少人问过,本人也做过查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将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认定为“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这个就有点…… 实际上,保理并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的金融机构类型;其设立和展业也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9年5月22日发布的《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商业保理活动”属于“7299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不属于“金融业门类”。而真正的监管上级银保监会也曾回复过。




所以,虽然大佬们也试图发布一些规章来压实监管,比如银保监的205号文、22号文,但事实上,绝大多数地方的保理、小贷、融租类公司基本处于裸奔状态。然鹅,裸奔的也未必开心,自由无拘束是真的,但也没有被保护的安全感。不知道什么时候,寒潮说来就来,可能就直接躺倒。


条例把7类机构编进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半径,民间融资、私募机构、区域性投资公司等都未明确提,后续对这个N应该还会细化或列举。这个浙江最细,不仅是7+4+1+n,而且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给了一个相当细的概念。


第三条 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合法、自主、稳健经营,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这个是说金融管理原则,主要是从监管视角出发;跟其他家相比,缺了一个维度,没有提从地方金融组织视角出发的原则,比如诚信、合规经营、风险处置主体责任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地方议事协调机制的协作配合,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等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设区的市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法制度和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实施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并依法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相关工作。



工作分工和协调机制。上中下三级,省政府主要是布局,处理重大问题;市、县两级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通常越往下,金融风险越大。山高皇帝远,万事没人管。但是光靠一条线的金融监管部门还是很难,如果在本条例里明确其他部门有义务协助,整个监管环境可能就营造出来了。同为第五条,上海、浙江就直接点名,“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市场监管、财政、国资、宣传、文化旅游、交通、农业农村、科技、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金融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这个很重要。在实务中,我发现大多数投资者包括相当一部分从业者,玩的是高智商高段位的投资游戏,还切的是HARD模式,但甚至不懂最基础的金融知识。很多无良自媒体天天宣传一夜暴富,韭菜变首富的神话;却很少有人告诉投资者收益和风险成正比这样的朴素道理。金融营销多,普及教育少。行业的健康发展,要依赖公众金融素养的整体提升,这个不能仅靠官媒,还需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部门的配合;当然还有海量的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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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已经形成或者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活动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布受理方式,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


关于地方金融投诉举报机制。


投诉和举报经常混为一谈,其实不一样。根据2019年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两者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大家可以自行百度。简言之,投诉就是消费者针对自己消费时与经营者发生的争议,要求管理部门解决的行为;举报是眼里揉不了沙子,发现经营者涉嫌违法,就向官方提供线索。投诉对应适用行政调解程序处理,而举报对应适用行政执法程序处理。


建议多公布一些线上参与方式,比如官方公众号、官微、官方app,多宣传,这样老百姓参与得可能更容易一点;另外,就是注意保护隐私。



02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八条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批准取得经营资格。

经许可或者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或者批准文件,并且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等信息。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按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贷款”“典当”“融资担保”“股权交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金融活动特征类似的字样。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持牌经营。此前央行行长易纲在《再论中国金融资产结构及政策含义》一文中就提到“金融是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未必都是行政许可,可能形式是许可、审批、批准、备案等。或繁或简,但地方金融组织全面持牌经营一定是大趋势。基于金融组织组织种类较多,本条不好细化具体许可条件,像上海那样规定较好,“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等政务平台上公布。”  比较特色的是浙江,对于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的备案作出要求,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借贷均实施特别监管,比如单笔金额在300W以上或本息余额达到1000W的要强制备案,备案信息可查询等,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找来看看。


 2019年江西省金融监管局就颁发了首张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许可证和首张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许可证





第二款 公示制度。


第三款 金融组织服务本地。原则上在哪儿登记,在哪儿展业;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以后,一股脑冲着优惠去洼地注册的情况可能就比较难了,注册后还要考虑未来开展业务的问题;监管套利空间也越来越小。但是搞得好的话,各地方的金融立法、金融环境的良性竞争会最终形成,就像我们学公司法经常提到的特拉华州,面积在全美各州里只排第49位,但因为税收、法制环境的优势,成为超一半世界五百强企业的注册地。法律成了各州的竞争产品。


第四款 原因不难理解,我在讲私募机构名称规则的时候就提过原因。有兴趣可以自己看一下。


如何给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名字



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变更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续监管,具体备案事项没提,有待规章进一步细化。


第十条 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有区域限制的,从其规定。


关于地方金融组织跨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


跨省经营的金融组织,需要定期向当地监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总体就是要纳入监管视野。有些企业注册地可能只是虚拟地址,企业并不在注册地开展业务,注册地监管机构很难监管。我们就接到过这样的企业咨询,展业地监管机构经我们电话咨询,回复不在其监管范围。老板是个老实人,公司业务算是金融创新型,无法可依界定模糊的那种,总担心合规性,担心自己业务把不住深浅,每每看到有金融案件事发,都相当恐慌。所以,就像我前面说的,裸奔的人未必享受,反正,谁裸谁知道。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并遵守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资产质量、关联交易、营销宣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

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章程的约定,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本条是关于优化和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
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跟自然人一样,机体协调才健康,才能发挥出强大的功能。这些年,很多法人客户都越来越重视这个,经常会要求提供公司股权结构调整、日常风险体检、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等专项法律服务,哪有问题就治哪儿。

第二款是关于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义务,基本是公司法的要求。对非控股股东没有特别要求。其他地方规定均对股东较严格,像浙江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要将股权集中托管,以规范股东持股行为。
更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和上海,均包含“股东在认缴额之外承担剩余风险”的内容。“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建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的制度安排,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出具书面承诺,在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后,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未清偿债务”  
这个规定……  我看到已经有律师对这类条款的合规性表示质疑。毕竟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石,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缴足认缴额,又没有抽逃行为的话,是不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是法律,前面提过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这样的突破属实是僭越了。但这难不倒国际金融中心的立法者,规定里并没说必须,只是说阔以。你自愿主动作出承诺就是另一个性质了。然而考虑到后面的退出条款,“书面报告”、“清算”、“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一系列字眼,各省在退出条款上内容又空前一致,所以是不是有倒逼的效果呢?你想或不想,承诺和笔就放在那儿……
当然也有人很赞赏,尤其是那些在金融市场上交过学费的亲们,认为无良金融组织的股东们别说扩大责任、无限责任,就是千刀万剐也没毛病 个人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没错,股东们的风险责任意识也需要加强。但地方性法规这样规定还是很敢的,有魄力
睡着的童鞋醒醒了,刚说的这条比较牛的规定是两个金融中心出品,非本条例内容,目前陕西省并无此规定。
好了,自习时间到了,下课!







这周累崩了,今天就学到这里。学习过程中本来想画几个导图,也懒得画了。前几天才听有人说,学习这件事不怕慢,只怕断。说得太对了。所以只要不断,图会有的,啥都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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